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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郑某某

被告周某某

被告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宇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某某诉称,2009年7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周某某驾驶被告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牌号为沪x出租车在本市X路X路X米处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撞倒,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5,94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800元、营养费2,400元、医疗费5,981.20元、查档费40元、复印费300元、律师和打印费5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衣物损200元、车辆维修费1,790元、额外的经济损失费18,200元,合计人民币40,151.2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0日前赔偿原告郑某某医疗费5,981.2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800元、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5,940元、查档费40元、复印费及打印费500元、衣物损200元、车辆维修费1,790元,合计人民币19,151.2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804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为402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201元,由被告上海银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01元,该款于2010年6月30日前支付本院;

三、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11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宇明

书记员朱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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