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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等诉徐某丁排除妨碍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徐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徐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徐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徐某丙、徐某丙与被告徐某丁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徐某丙、徐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黄某乙、徐某丙、徐某丙共同负担。

审判长杨惠泉

审判员徐某明

代理审判员顾锦华

书记员潘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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