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徐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徐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徐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乙、徐某丙、徐某丙与被告徐某丁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某乙、徐某丙、徐某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黄某乙、徐某丙、徐某丙共同负担。
审判长杨惠泉
审判员徐某明
代理审判员顾锦华
书记员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