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狄某。
委托代理人狄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宓某。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原告狄某诉被告宓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某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曾经恋爱。2007年3月,原告将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一张交于被告使用。后恋爱终止。2010年2月26日,原告起诉来院,认为自己的银行卡由被告取款人民币47,800元,还给过被告部分财物,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65,500元。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宓某应于201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狄某人民币35,0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9元,由原告狄某负担人民币382元,被告宓某负担人民币337元。
经本院审核,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22日的调解笔录上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万巧君
书记员书记员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