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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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12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5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到牛屯镇北环浴池内关XX开的游戏厅行窃。李某某用铁钳撬开游戏厅门,将屋内抽屉现金偷走,后又撬开5台游戏机并偷走里面的硬币,共计现金2000多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关XX的陈述,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慧彩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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