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某,男,52岁。
委托代理人张爱华,郑州市金水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女,51岁。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赵某某姓名错误,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卫国
代理审判员陈昌
代理审判员李雯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