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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某,男,52岁。

委托代理人张爱华,郑州市金水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女,51岁。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原告起诉的被告赵某某姓名错误,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吕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卫国

代理审判员陈昌

代理审判员李雯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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