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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东方今报社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大刚,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今报社,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左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瑞丽,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东方今报社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大刚,被上诉人东方今报社委托代理人李瑞丽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宪敏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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