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男。
申请人徐某要求撤销对徐某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二0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06)昌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告徐某死亡。经吉林市公安局桦皮厂派出所证明,申请人徐某现在桦皮厂镇居住;又经申请人的妹妹徐××出庭证实,申请人2011年8月15日联系到徐××,才知道申请人徐某还活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宣告徐某死亡的(2006)昌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戴维国
代理审判员高启东
代理审判员瞿明越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徐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