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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要求撤销对其死亡宣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某,男。

申请人徐某要求撤销对徐某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二0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06)昌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告徐某死亡。经吉林市公安局桦皮厂派出所证明,申请人徐某现在桦皮厂镇居住;又经申请人的妹妹徐××出庭证实,申请人2011年8月15日联系到徐××,才知道申请人徐某还活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宣告徐某死亡的(2006)昌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戴维国

代理审判员高启东

代理审判员瞿明越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徐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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