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唐峰钢材有限公司、李某某、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国,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唐峰钢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斯进,新乡市牧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系李某某之子。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唐峰钢材有限公司、李某某、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930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孔凡强

审判员王大鹏

审判员王抗

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韩某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