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朱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朱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2日上午11时40分,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X镇X排矸场内驾驶铲车,在倒车过程中将被害人程XX撞倒受伤,程XX被送往平煤集团总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于2010年1月14日死亡。

另查明,铲车车主杨X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万元,已支付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X、杨X、张文祥证言、平煤集团总医院住院记录、死亡诊断书、协议书、收条、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公(平新)鉴(法医)字(2010)第X号鉴定书在卷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规作业,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认罪、悔罪,被害人家属得到了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革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晓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