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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党XX与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党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景洪市X路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区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章XX,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XX与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党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景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920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景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康晓纲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尤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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