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不服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2002)南民二初字第2752-X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刘某某上诉称其多年居住在深圳经商,(略)只是偶然回来并未长期居住,故其的经常居住地为深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认为自己的经常居住地并非佛山市南海区,而是深圳市罗湖区,但却没有提交任何材料予以证实,而原审法院以本案诉讼文书已由刘某某的妻子郝秀霞在(略)签,收诉讼文书已向原审被告刘某某送达为由,认定原审被告刘某某的经常居住地为佛山市南海区并无不当。因此,刘某某要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刘某某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因原审法院管辖区域已更名为佛山市南海区,本案应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冬
代理审判员毛明梭
代理审判员程树林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邹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