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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洛阳铁路运通(集团)公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2-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铁路运通(集团)公某。住所地,本市廛河回族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洛阳铁路运通(集团)公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廛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裁定认为,原告要求变更退休待遇,变更退休手续的请求,均不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起诉。李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洛阳铁路运通(集团)公某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程序违法,所办理的三次退休手续事实不清,公某退休待遇无人通知,上诉人不知公某内容。认为原裁定驳回起诉不当,要求撤销原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洛阳铁路运通(集团)公某无答辩。

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某要求变更退休待遇,变更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不属法律调整范围。原裁定驳回其起诉合法有据,应予维持。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3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予勇

审判员杨洪

审判员朱&u红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索青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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