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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5日到遂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经通知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因对本村X村民刘某甲到其家找狗不满,遂于2009年10月13日14时左右到刘某甲家将刘某甲家厨房内的厨具砸坏,后又朝刘某甲的妻子魏某某(又名魏某)脸上扇了两耳光,致使魏某某左侧耳膜穿孔,经鉴定魏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同时认定被告人程某有自首情节。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潘某、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遂平县中医院的病历,被砸厨具照片,遂平县公安局褚堂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证明、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撤诉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惩处应予支持。被告人程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亲属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程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1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丽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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