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
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韩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韩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应于2010年7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查档费、后续治疗费共计人民币x元,扣除被告蒋某已垫付的人民币x元,实付人民币x元;
二、被告阜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蒋某对被告李某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7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3.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寅
书记员张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