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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某与yyy、ppp、ttt、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法定代表人kkk,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某某,X年X月X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员,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yyy,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葫芦岛市X村X组。

法定代理人jjj(系yyy之父),个体,现住葫芦岛市X村X组。

法定代理人ggg(系yyy之母),个体,现住葫芦岛市X村X组。

原审被告ppp,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略)泰安路X段X号楼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ttt(系ppp之夫),工人,现住(略)渤海街X号楼X单元X号。

原审被告ttt,男,1968年6月12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略)渤海街X号楼X单元X号。

原审被告rrr。

法定代表人aa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某某,男,该公司职员,现住(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b某与被上诉人yyy、原审被告ppp、ttt、葫芦岛市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期间,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yyy伤后经济损失27944.64元,此款由上诉人在责任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二、ppp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yyy剩余医疗费1294.64元的70%计906.25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对ppp应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两项赔款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直接给付ggg。

三、ppp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yyy补课费3000.00元。余款由原告自负。

四、yyy及其法定代理人ggg、jjj放弃要求ttt、葫芦岛市天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34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1元均由yyy法定代理人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某

审判员郭逸群

代理审判员王嘉莉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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