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女。
委托代理人殷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男。
委托代理人叶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7年初通过网络相识,同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2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罗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孔某与被告罗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子罗某随原告孔某共同生活,被告罗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
三、即日起,被告罗某每周五17时至原告孔某处(本市X路XX弄X号X室)接走儿子,隔天17时前送回。自罗某就读幼儿园起,逢暑假,随原、被告轮流共同生活一周,寒假期间随被告罗某共同生活一周;
四、现在本市X路XX弄X号X室房屋内的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被告罗某所有,其余财产归原告孔某所有;
五、被告罗某放弃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该房屋产权归原告孔某所有。原告孔某应于2010年6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罗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2万元;
六、被告罗某在收到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2万元后,配合原告孔某办理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七、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已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