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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职务侵占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滨松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纳,住江苏省滨海县X乡X村。因本案于2009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源、金玉明,被告人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戴某在担任上海滨松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纳期间,利用保管、支取、发放公司现金的职务便利,采取盗用的方法,先后侵吞公司人民币共计60,164.50元,并于2009年1月23日公司对帐前逃逸。

2009年12月8日,被告人戴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严某、李某、戴某某的证言,清点记录,报案说明,记帐凭证,工资单及职务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人民币6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戴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8日起至2013年6月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戴某退赔给被害单位上海滨松纺织品有限公司人民币六万零一百六十四元伍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张华

代理审判员张士雄

书记员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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