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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某、许某诉被告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原告许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系原告许某父亲。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农民,现住(略)-1。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于2011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某、许某诉被告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某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和理由:2008年,被告徐某雇佣原告许某、许某在盘锦市安装楼房门窗。完工后,尚欠二原告劳务费2796元未付,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08年12月30日前付清欠款。后二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此款未果。二原告为此起诉至本院,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2796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徐某欠原告许某、许某劳务费二千七百九十六元,此款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原告一千二百四十八元,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原告一千二百四十八元,双方视为债清。如果被告徐某在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付清全部欠款,则承担此款自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付清日止的双倍利息(本金按二千七百九十六元计算,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义

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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