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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XX诉被告孙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X路。

被告孙XX,男,满族,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区。

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XX诉被告孙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及理由:2011年4月间,被告在原告处购煤,共欠原告煤款x元,后于2011年5月1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偿还x元,余款再未给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煤款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孙XX欠原告赵XX煤款三万元,此款于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立江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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