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XX,男,满族,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系学生,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X路。
法定代理人孟XX,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张XX,系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于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略)x,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住址本溪满族自治县X镇XX路。
本院于201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于XX诉被告于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立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事实及理由:原告之母孟迎春与被告于2008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约定婚生子于XX(即原告)由其母孟迎春抚养。现因原告母亲身体不好,没有工作,无经济来源,无法继续抚养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变更原告由被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于XX自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起改由被告于XX抚养。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立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