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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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2009年12月1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转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自2009年6月至12月7日,分别在平顶山打工的宿舍内和封丘县城“网络会所”网吧内,趁常蒙蒙、鹿某某、宋某某熟睡之机,共盗窃手机三部(价值1919元)、现金560元、银行卡两张、身份证一张。案发后将手机追回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身份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人常XX、段XX的证言,被害人鹿某某、宋某某的陈述和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趁他人熟睡之机,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盗窃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0日起至2010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玉霞

二O一O年二月四日

代书记员张清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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