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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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6日被睢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当时外逃,2009年12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抓获,2009年12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1月14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林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能让睢县X乡考生常一X、李XX到西安交通大学本硕连读班上学为由,收取常一X、李XX二人现金共x元,马某某将其中x元交到陕西省教育厅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作为二人的学费。常一X、李XX在西安交通大学财经校区学习40天,后因学校查出二人不是本校学生而被赶出校园。常一X的父亲常二X知道该情况后,找到马某某,马某某承诺并保证两年后让常一X、李XX回西安交通大学上学,常二X让西安交通大学写保证书并加盖公章,马某某自己写一份保证书并伪造“西安交通大学财经校区公章”印在保证书上。常二X等人发现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常二X、常一X、李XX的陈述;证人屈X的证言;书证--抓获证明、保证书、西安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证明、西安交通大学教务处证明、睢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材料、陕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证明、收款收据、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农业银行存款业务回单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提请我院依法对被告人马某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高招后,常一X、李XX二人由于分数低没有考上大学,李XX便和其亲戚杨XX联系,让其帮忙找人上好的大学。杨XX让他们去商丘见面后再说,常一X及其父亲常二X、李XX等人在商丘见到杨XX及马某某的弟弟马XX,马XX、杨XX与马某某联系后,马某某说花些钱能上好一些的大学,并且称和统招生待遇是一样的,让他们回家等信。后马某某便与李XX、常一X、常二X联系,说可以让二人到浙江大学去上学,但需十几万元的费用,并让常一X、李XX每人先交x元定金。2009年7月3日,李XX、常一X、常二X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给马某某汇去x元定金。后被告人马某某说无法去浙江大学上学,但可以让李XX、常一X二人到西安交通大学本硕连读班上学,并称和统招生一样的待遇,并又以各种理由收取常一X现金x元、李XX现金x元。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西安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入学通知书交给常一X、李XX。常一X等人由于到睢县教育局没有提到档案,便和被告人马某某联系问明情况,马某某称不提档案也行,让去学校后再说。2009年9月2日李XX、常一X等人去西安后,被告人马某某领着李XX、常一X到西安交通大学财经校区接待中心报名,并将x元交给陕西省教育厅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作为二人的学费。由于西安交通大学的学生告发,李XX、常一X二人在西安交通大学财经校区学习40多天后,学校便让常一X、李XX二人离开交通大学,后二人到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习。常二X得知该情况后,找到被告人马某某问明情况,被告人马某某称由于西安交通大学的统招生告发,先让二人在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习,两年后保证让常一X、李XX回西安交通大学上学。常二X要求被告人马某某出具保证书并要求加盖学校公章,被告人马某某自己书写一份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加盖了伪造的“西安交通大学财经校区”印章。常二X拿到保证书后,便去西安交通大学找校领导问明情况,被告知印章是伪造的。常二X等人才发现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陕西省教育厅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的全名是陕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该中心没有与任何学校联合办学,也没有马某某等工作人员。西安交通大学无西安交通大学财经校区公章,也无李XX、常一X两位学生。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明在2009年高招后,杨XX和他联系,说邻村学生常一X、李XX没有考上大学,让他帮忙联系一下,看能否让二人上大学,他便答应予以帮忙。随后他便与常一X的父亲常二X联系称,可让二人上浙江大学。由于其它原因浙江大学没有跑成,他便又联系了西安交通大学本硕连读班,并让他们先交x元定金。2009年7月3日,常二X通过银行给他汇现金x元,后来李XX又给他汇现金x元,常二X给他汇现金x元,他便将录取通知书交给李XX、常一X。常一X由于到睢县教育局没有提到档案,便和他联系问“怎么提不到档案”,他告诉常一X提不提档案都行。2009年9月2日,他领着常一X、李XX到西安交通大学财经校区接待中心报名,并将x元交给陕西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作为二人的学费。40天后,常一X与他联系说让他们这批学生搬离西安交通大学,到其他学校上学。常二X知道该情况后,来西安找他,他便给常二X解释此事。常二X等人要求学校写出保证书并加盖学校印章,他自己便写了一份保证书,并加盖了伪造的“西安交通大学财经校区公章”。后常二X等人拿着保证书就走了。

2、被害人常一X的陈述,证明他和李x年高招后,李XX和他老表杨XX联系后对他说“花些钱能上大学”。后他们在商丘见到杨XX、马XX,马XX告诉他们花钱能上大学,让他们回家等信。后马某某与他联系,让他找考上二本线没去上学的学生的准考证等东西,为他跑浙江大学,并让每人先交x元定金。他和常二X、李XX便给马某某汇去x元。后浙江大学没有跑成,马某某让他和李XX去西安,到西安后马某某告诉他们,可以上西安交通大学本硕连读班,并享受国家统招生一样的待遇。他从西安回来后,马某某让给他汇钱,于是他和常二X将x元现金汇给马某某。后李XX从西安回来拿了两份西安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入学通知书,他到教育局去提档案没有提到,便和马某某联系,马某某告诉他不提档案也行。2009年9月2日,马某某领着他和李XX去西安交通大学财经校区报名,并给他们开了收款收据。上有一段时间后,他们搬出西安交通大学到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去上学,他父亲常二X知道该情况后,便到西安和他一起找到马某某问明情况,马某某告诉他们上面在查,等过两年再回西安交通大学上学。他们便要求马某某出具保证书并加盖学校公章,他们拿到保证书后,便去西安交通大学财经校区找领导问情况,被告知保证书上的公章是假的,他们才发现被骗了。

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明了2009年高招后,,他和常一X没有考上大学,他和老表杨XX联系,看能否帮忙上个好的大学。杨XX通过马XX和马XX的哥哥马某某取得了联系,马某某通过马XX告诉他和常一X花些钱能上浙江大学,现在正跑着这个事。马某某先让汇去x元定金,他和常一X将x元现金汇至马某某的银行卡上后,马某某让他们先去西安,并以其他名义再让其拿出x元,他便又给马某某汇现金x元。后马某某让他们在西安交通大学上本硕连读,并称和统招生一样的待遇。这样他和常一X从马某某手里得到了两份西安交通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入学通知书。2009年9月2日,马某某领着他和常一X去了西安交大财经校区报名,每人交x多元学费,二人在西安交大财经校区上一段学后被学校撵出,后发现被骗。被骗现金至今分文未追回。

3、证人常二X证言,证明在2009年高招后,为让其子常一X上一所好大学,通过杨XX、马XX和马某某取得了联系,对马某某说拿钱可让其子上西安交通大学本硕连读班信以为真,向马某某分别汇款x元和x元,共被马某某骗走现金x元的事实。

证人屈X证言,证实她是常一X所在委培班的辅导员,委培班是网络教育性质的,当时每个学生交x元的费用,并给开了陕西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收据,后不知什么原因他们班让从西安交大搬出,到西北大学现代学院上课。

4、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保证书、西安交通大学校长办公室证明、西安交通大学教务处证明、陕西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证明、睢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证明、汇款收据、收款收据、派出所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虽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危害,但其所骗金额达10万余元,在本院审理期间仅退出少部分赃款,因此关于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从轻处罚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时诚恳悔罪,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诈骗数额及犯罪情节,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日起至2014年12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惠

审判员任长瑞

审判员付凯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薛学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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