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刚,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酷音天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洼小区X号楼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酷音天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酷音天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酷音天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