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一对一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X路北X号。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民航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熙门北里甲X号X层。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副社长兼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民航出版社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五层01、X号房。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艳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对一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民航出版社、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对一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民航出版社、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对一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一对一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民航出版社、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八百一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一对一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四百零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杨某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