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乙X号佳丽饭店X室。
法定代表人邓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无限远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东点写字楼A座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北京无限远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无限远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北京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无限远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无限远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万讯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九百元,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汤建平
人民陪审员郁元夫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刁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