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历峰国际有限公司(x.A.),住所地x-sur-x,x。
委托代理人宋国锋,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华坤,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
被告上海韩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X路X号B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历峰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某、被告上海韩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并于2010年8月9日发函至本院以无法查找到被告崔某为由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
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戚继敏
审判员孙巾淋
代理审判员吴燕鸣
书记员胡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