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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郑某某、侯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1949年4月24日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郑某某、侯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某某于2007月3月16日向汝州市人民法院起诉。汝州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7)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了汝州市人民法院(2007)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汝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0年4月16日作出(2007)汝民初字第441—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再次上诉至本院。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汝州市人民法院(2007)汝民初字第441—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汝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王会军

代理审判员吴延峰

代理审判员李某双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耿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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