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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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源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澳基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源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惠聪,上海市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澳基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原告上海源雅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金某隍庙”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在其销售的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原告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原告拥有商标专用权的“金某隍庙”商品;2、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澳基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金某隍庙”字样的商品;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澳基林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已履行完毕)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巾淋

代理审判员方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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