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畅,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雄福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雄福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减收为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晓宇
审判员范国兵
代理审判员董文涛
书记员苏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