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地下室)。
委托代理人王松义,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市京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镇X村尖彭路北面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蓝羊书坊图书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景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蓝羊书坊图书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蓝羊书坊图书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白天鹅光盘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蓝羊书坊图书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零三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九百零一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员卢正新
二OO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