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徐某赔偿原告雷某某医药费13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2010年6月25日19时50分许,被告徐某驾驶甘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隆顺达公司路口右转弯时,适逢原告雷某某驾驶甘x号二轮摩托车同向行驶中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7月29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徐某于2010年8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雷某某医药费共计人民币1300元。
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宏伟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温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