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某县某号。
被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X路某室。
本院于2010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某与被告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计人民币4000元。
原、被告诉前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被告王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崔某人民币4000元(已给付);
二、双方今后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已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