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市xx路xx楼x楼。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令,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和财产保全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均已预付),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嘉清
审判员朱巧风
代理审判员缪红娟
书记员张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