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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普民二(商)初字第55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xx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xx市xx路xx楼x楼。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令,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x元和财产保全执行费人民币5000元(原告均已预付),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嘉清

审判员朱巧风

代理审判员缪红娟

书记员张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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