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沈某某,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辩护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任原商丘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书记期间,利用负责收取商丘市四高分校设计费的职务之便,以劳务费为名将从该校收取的1.8万元设计费不入设计院财务账,被其据为己有,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人穆XX、张XX等人的证言;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指控的犯贪污罪无异议,但不应认定本人贪污x元,应去掉加班吃饭3000元,发加班费7000余元。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赃款,应去掉加班吃饭,发加班费,应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贪污5300元,请求对被告人刘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任原商丘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书记期间,利用负责收取商丘市四高分校设计费的职务之便,以劳务费为名将从该校收取的1.8万元设计费不入设计院财务账,除发给王XX、刘XX加班费5700元外,佘款被其据为己有,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05年具体月份我记不清啦,商丘市四高的穆XX、杨XX、张XX等人去我单位找我。让我们设计院给他们单位设计工程图纸。我们设计院在设计图纸时要按规模收取费用,这个宿舍楼的设计费10多万元,我们商定按保底价收费,收7.8万元的设计费,开发票6万元,1.8万元不开票作为我们设计人员的劳务费。过了2、3天,他们三个人还有一个女会计叫啥我不知道,他们一起来到我的办公室,那个女会计见到我后就拿出x元的现金给了我,全是100元面值的,我也没数就放在我的办公室抽屉里了。然后我就领着那个女会计把6万元的设计费交到我们财务上了,他们开手续时我就回办公室了。我收的这x元我们单位就我一个人知道。放在我办公室三兜桌抽屉里。这些钱我都用于孩子放暑假回来买东西和走时给他们的路费等支出了。另外,在2005年7月份我以劳务费的名义收取四高分校6000元,我支给我们的设计人员常XX加班费1000元,何x元,刘x元,剩余的我用于四高分校工程设计的费用的支出了。在2005年6月份,我打条刘X签字从四高分校领取前期方案设计劳务费4000元,我给设计人员刘X了。

2、证人穆XX证言:2005年3月份,在2005年5月份的时候,说好设计费是x元,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和张XX、会计陶XX,杨XX开车一起去设计院交钱拿图纸,会计陶XX带着x元,到设计院后直接到院长刘某某的办公室,把x元交给了刘某某,x元会计陶XX去设计院的财务室交的,开有正规票据。这x元刘某某说我不给你们学校开票啦,你们回去自己想办法处理。我们拉着图纸回学校,由于刘某某没有开这x元的票据,回来后陶XX找我和张XX说给设计院交了x元只有x元的票,剩余的x元你们给写个条,张XX就写个条,我在上面写个证明人。

3、证人张XX证言:把其中的6万元交到了设计院财务室开有财政票据,这7.8万元设计费我印象特别深,根据刘某某的安排,我们把x元现金交给刘某某了,他没给俺出任何字据。送这7.8万元钱是我和穆XX副校长、杨XX科长、陶XX会计一起去的。当时刘某某说是给聘用人员发工资,不给我们开票,实际他没给我们出任何字据,回到四高穆XX和我商量,设计院刘某某不给出条没法入账,就由我写了份证明,由穆校长我俩签名后交给陶XX了。

4、证人晋XX证言:我任现金会计期间没有直接经手付过设计费,但从我管的现金中支出过设计费,其中有两次都是穆XX书记事先给我安排好的,由我们分校的韩XX主任和杨XX科长拿钱去商丘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交的,他们交款后都把发票给我下账了。这两次分别是2004年6月1日的1万元和2004年6月9日的x元。具体他们把钱交给设计院的谁了我不知道。在我任主管会计以后,还有两笔设计费(一笔是2005年3月1日的x元,一笔是2005年3月28日的x元),经穆书记安排,由我开好转账支票,去刘某某那个设计院财务上交的,交给一个女会计了,具体那个会计姓啥叫啥我都不清楚。当时那个会计给我开的都有发票。

5、证人陶XX证言:2005年11月9日的x元是我经手交给设计院会计的;2005年5月2日的x元我拿着钱和穆XX等人去设计院交的,其中的1.8万元在刘某某院长的办公室给刘某某了,没有给开票,另外6万元交到设计院财务上了,开的有票;2005年7月6日的x元是我交给设计院的会计了,另外的6000元具体是谁经手交给谁我想不起来了,反正钱也是从我这支出的,2005年7月5日的6000元和4000元这两笔钱也是从我这支出的,是经我们校长签字后到我办公室领的钱,具体领那两笔钱的人是谁,从票上的签字来看,应该是交给一个叫刘X的人了。

6、证人杨XX证言:2005年5月份我们在建X号学生宿舍楼的时候,由我开着车拉着张XX、穆XX去商丘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找刘某某谈设计费的事,当时刘某某说那个X号楼的设计费要全部开票需要10万元左右,经过张XX、穆XX和刘某某协商,最终确定共给他们设计费7.8万元,其中x元给开票,1.8万元不给开票,这1.8万元算是他们的加班费。后来没有过多长时间,我就开着车拉着穆XX、张XX和现金会计陶XX去设计院交钱去了。在设计院陶会计把1.8万元交给刘某某,没有开票,然后她又去设计院的财务上交了6万元,开的有票。

7、证人闫XX证言:2004年四高学校来了四个人联系四高建筑设计,他们设计的项目有教学楼、食堂、宿舍楼及前期规划和初步设计。付款方式是有的转账,有的付现金。当时是我们单位总工程师刘某某负责这项设计的。我们单位设计费都要入我们单位的财务账,这些钱都是由办公室统一收取、统一开票。没有收取过劳务费,只有一样设计费,包括服务费都在设计费里面,不准在收取其他费用。我们决不允许打白条收费。

8、证人刘XX证言:2005年5月21日,市四高分校交宿舍楼设计费1.8万元,这笔款不是我收的。也没有领过加班费。

9、证人刘X证言:2005年6月份,商丘市四高的设计工作快要结束的时候,按照商丘市四高的要求,让我们设计院给他们做个初步设计图,当时这项工作是由我负责的,由于在做这个设计图时也没少加班,我领了4000元钱,算是给我加班费或者是说劳务费。我还有一次领过1000元的加班费。

10、证人何XX证言:给商丘市四高分校设计图纸的过程中,我领过加班费,是在设计宿舍楼的时候领的,一共是1800元。

11、证人常XX证言:在四高所有的设计都完工以后,在刘某某的办公室,刘某某给我1000元加班费,当时只有我们两个人。

12、证人彭XX、赵XX、王XX、刘XX、王X证言:

参与商丘市四高分校的图纸设计工作,没有领过加班费或其他补助。

13、商丘市四高建设图纸设计人员:证明商丘市四高分校根据设计图纸出具的设计人员名单。

14、记账凭证、发票及收条等证。

15、河南省罚没收入票据: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已全部退出赃款x元。

16、刘某某的身份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的基本情况。

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证人王XX证言:2005年4、5月份,刘某某发给我加班费3200元。

2、证人刘XX证言:2005年5月份刘某某发给我加班费2500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刘某某辩称,自己给加班人员吃饭用去3000元,发给设计人员加班费7000元_8000元,余款被其据为己有,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经查,被告人刘某某为设计人员加班吃饭开资和发加班费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证人已否认,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辩护,被告人刘某某发给设计人员王XX、刘XX加班费共计5700元,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赃款。经查,被告人刘某某发给设计人员王XX、刘XX加班费共计5700元,证人王XX、刘XX已证实。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赃款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款x元,被其据为己有,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马丽

审判员卢文彬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宪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