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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朱某某、樊某某、袁某某、曹某某、祝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诉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孙某某,男,成年人。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八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复民,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八原告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商丘市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73年1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80年2月出生。

原告马某某、朱某某、樊某某、袁某某、曹某某、祝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认为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并请求为其增发、补发养老金,于2009年10月20日分别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10月20日受理后,于2009年10月2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对十六案合并审理。八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复民、吕某某,被告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张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1997年1月为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马某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认定马某某于1997年1月退休,马某某从退休下月起享受月养老金310.50元。之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至今共为马某某增发养老金至939.20元,目前,马某某享受月养老金939.20元。被告于1995年12月为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朱某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认定朱某某于1995年12月退休,朱某某从退休下月起享受月养老金297.60元。之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至今共为朱某某增发养老金至933.40元,目前,朱某某享受月养老金933.40元。被告于1996年4月为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樊某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认定樊某某于1996年4月退休,樊某某从退休下月起享受月养老金297.40元。之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至今共为樊某某增发养老金至882.10元,目前,樊某某享受月养老金882.10元。被告于1996年4月为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袁某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认定袁某某于1996年4月退休,袁某某从退休下月起享受月养老金362.00元。之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至今共为袁某某增发养老金至980.80元,目前,袁某某享受月养老金980.80元。被告于1996年7月为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曹某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认定曹某某于1996年7月退休,曹某某从退休下月起享受月养老金349.10元。之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至今共为曹某某增发养老金至967.80元,目前,曹某某受月养老金967.80元。被告于1996年1月为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祝某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认定祝某某于1996年1月退休,祝某某从退休下月起享受月养老金323.40元。之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至今共为祝某某增发养老金至980.80元,目前,祝某某享受月养老金980.80元。被告于1997年12月为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孙某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认定孙某某于1997年12月退休,孙某某从退休下月起享受月养老金332.52元。之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至今共为孙某某增发养老金至889.50元,目前,孙某某享受月养老金889.50元。被告于1996年1月为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职工王某某计发养老保险待遇,认定王某某于1996年1月退休,王某某从退休下月起享受月养老金323.40元。之后,被告根据有关规定,至今共为王某某增发养老金至980.80元,目前,王某某享受月养老金980.80元。被告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供了为马某某、朱某某、樊某某、袁某某、曹某某、祝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计发养老金的证据、依据:

1、国发(1978)X号《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2、豫政(1992)X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1992)X号文件认真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以后离休、退休和退职的企业职工,在国家现行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改变前,按本通知相应增加离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3、豫劳险(1993)X号《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职工离、退休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省已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职工离、退休后,应按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连动工资(设置工龄工资作为基本工资单元的,也包括工龄工资)之和作为计发离、退休金的基数。其中连动工资、工龄工资如数发给,不再折算(下同)。对于改制时岗位、技能工资一次增资过多的,在计发离、退休金时可按我省改制时人均基本工资增量最高额(人均一级浮动转固定的工资额加上20元新增量)作为控制数,超过部分分步到位,具体办法由市、地研究确定。”

4.豫政办(1995)X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施行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为既确保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又能体现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大小和个人缴费多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金与个人缴费的年限和数额挂钩。相应的计发办法是,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按离退休后的预期平均寿命按月计发。”

“鉴于在职职工以前没有实行个人缴费,有些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后不久即将离退休,因此分别不同对象,采用不同的计发办法,以使前后养老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平稳过滤。”

豫政办[1995]X号文件附件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离退休时的月养老金按以下三部分计发。”“1、个人帐户养老金:以职工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除以120计发。”“2、视同缴费性养老金:职工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7%~1.4%计发(改革方案施行第一年按1.7%,每年降0.05%,直至1.4%)。”“3、社会性养老金:以职工退休上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25%乘以一个过渡系数计发。”

5、马某某、朱某某、樊某某、袁某某、曹某某、祝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缴费系数计算情况。

6、马某某、朱某某、樊某某、袁某某、曹某某、祝某某、孙某某、王某某个人账户情况。

7、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报马某某、朱某某、樊某某、袁某某、曹某某、祝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历年缴费工资情况。

8、马某某、朱某某、樊某某、袁某某、曹某某、祝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退休审批表。

庭审质证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5、6、X号证据有异议,认为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申报的八原告工资不包括补贴,违反了(1995)X号文件规定,被告依据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申报的工资计算的缴费系数和个人账户不真实,被告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没有为八原告建立永久不变的个人账户;对第X号证据有异议,认为退休审批表中计发依据错误,应适用(1995)X号文件。朱某某退休审批表中认定参加工作时间1958年与朱某某退休证上记载退休时间1956年不一致;原告对被告提供的第1、2、3、X号规范性文件没有异议。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1月份退休职工,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不到位,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577元,但实际发放336元,每月少发241元。被告违反法规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发1997年2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298元。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995年12月份退休职工,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不到位,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549.4元,但实际发放323.4元,每月少发226元。被告违反法规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发1996年1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340.3元。

原告樊某某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996年1月份退休职工,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不到位,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531.5元,但实际发放316.5元,每月少发215元。被告违反法规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发1996年2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199.1元。

原告袁某某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996年4月份退休职工,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不到位,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626.7元,但实际发放391.7元,每月少发235元。被告违反法规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发1996年5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339元。

原告曹某某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996年7月份退休职工,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不到位,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611元,但实际发放376.9元,每月少发235元。被告违反法规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发1996年8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316.8元。

原告祝某某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996年1月份退休职工,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不到位,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6214.8元,但实际发放383.8元,每月少发228元。被告违反法规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发1996年2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324.8元。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997年1月份退休职工,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不到位,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607元,但实际发放378元,每月少发229元。被告违反法规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发1997年2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224.5元。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系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996年1月份退休职工,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不到位,原告退休时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发放养老金621.8元,但实际发放383.8元,每月少发238元。被告违反法规政策规定计发养老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给原告补发1996年2月至2009年9月少发的x元养老金,判决被告从2009年10月起每月向原告发养老金1334.8元。六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被告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政策为六原告计发养老金并为六原告建立个人账户,马某某退休时核发养老金310.50元,经过历次调整目前为马某某每月发放养老金939.20元。朱某某退休时核发养老金297.60元,经过历次调整目前为朱某某每月发放养老金933.40元。樊某某退休时核发养老金297.40元,经过历次调整目前为樊某某每月发放养老金882.10元。袁某某退休时核发养老金362.00元,经过历次调整目前为袁某某每月发放养老金980.80元。曹某某退休时核发养老金349.10元,经过历次调整目前为曹某某每月发放养老金967.80元。祝某某退休时核发养老金323.40元,经过历次调整目前为祝某某每月发放养老金980.80元。孙某某退休时核发养老金332.52元,经过历次调整目前为孙某某每月发放养老金889.50元。王某某退休时核发养老金323.40元,经过历次调整目前为王某每月发放养老金980.80元。被告为六原告计发养老金符合相关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依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第1、2、3、X号依据系已经发生效力的相关行政机关及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作为本案中为原告计发养老金的依据;被告提供的第5、6、X号证据合法有效,运输公司为六原告申报的历年缴费工资均在商丘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幅度之内,被告已经尽到了监管职责,被告依据运输公司申报的工资计算的系数和个人账户真实合法,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8朱某某退休证上参加工作时间系笔误,应以朱某某退休审批表中记载参加工作时间为准,八原告退休审批表中养老金计发依据正确,应当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1997年1月退休,退休前岗位工资:66.00元;技能工资:185.00元;连动工资53.00元。

(一)按国发[1978]X号文件、豫劳险[1993]X号文件和豫政[1992]X号文件规定为马某某计发退休待遇。原告马某某退休费为(66+185)×75%=188.25元。为原告马某某加发退休补助费:岗位、技能工资之和的15%,即(66+185)×15%=37.65元。为原告马某某另发5元临时补贴。按照豫政[1992]X号文件规定为原告马某某增发10%退休费:26.60元。合计:退休费+加发退休补助费+临时补贴+增发退休费=310.50元。

(二)按豫政[1995]X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为原告马某某计发退休待遇。原告马某某账户储存额为1072.97元。原告马某某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231.00元。原告马某某退休上年职工当地月平均工资为295元。合计:1072.97/120+231×37×1.65%+295×25%×37/40=8.94+141.02+68.21=218.17元。按豫政[1995]X号文件计算退休待遇为218.17元。

按豫政办[1995]X号文件的新办法为原告马某某计算的退休待遇低于按国发[1978]X号文件、豫劳险[1993]X号文件和豫政[1992]X号文件的老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因此,执行老办法。原告马某某退休时,其养老金待遇执行310.50元。经过历次调整,截至2009年10月底,目前原告马某某退休金为939.20元。

原告朱某某退休前岗位工资:66.00元;技能工资:172.00元;连动工资53.00元

(一)按国发[1978]X号文件、豫劳险[1993]X号文件和豫政[1992]X号文件规定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原告朱某某退休费为(66+172)×75%=178.50元。为原告朱某某加发退休补助费:岗位、技能工资之和的15%,即(66+172)×15%=35.70元。为原告朱某某另发5元临时补贴。按照豫政[1992]X号文件规定为原告人朱某某增发10%退休费:25.40元。合计:退休费+加发退休补助费+临时补贴+增发退休费=297.60元。

(二)按豫政[1995]X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原告人朱某某账户储存额为498.40元。原告朱某某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212.00元。原告朱某某退休上年职工当地月平均工资为261.00元。合计:498.40/120+212×36×1.65%+261×25%×39/41=4.15+136.42+62.06=202.63元。按豫政[1995]X号文件计算退休待遇为202.63元。

按豫政办[1995]X号文件的新办法为原告朱某某计算的退休待遇低于按国发[1978]X号文件、豫劳险[1993]X号文件和豫政[1992]X号文件的老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因此,执行老办法。原告朱某某退休时,其养老金待遇执行297.60元。经过历次调待,截至2009年10月底,目前原告朱某某退休金为:933.40元。

原告樊某某退休前岗位工资:66.00元;技能工资:172.00元;连动工资53.00元。

(一)按国发[1978]X号文件、豫劳险[1993]X号文件和豫政[1992]X号文件规定为原告樊某某计发退休待遇。原告樊某某退休费为(66+172)×75%=178.50元。为原告樊某某加发退休补助费:岗位、技能工资之和的15%,即(66+172)×15%=35.70元。为原告樊某某另发5元临时补贴。按照豫政[1992]X号文件规定为原告樊某某增发10%退休费:25.40元。合计:退休费+加发退休补助费+临时补贴+增发退休费=297.40元。

(二)按豫政[1995]X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为原告樊某某计发退休待遇。原告樊某某账户储存额为498.40元。原告樊某某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212.00元。原告樊某某退休上年职工当地月平均工资为261.00元。合计:498.40/120+212×30×1.65%+261×25%×30/32=4.15+104.94+61.17=170.26元。按豫政[1995]X号文件计算退休待遇为170.26元。

按豫政办[1995]X号文件的新办法为原告樊某某计算的退休待遇低于按国发[1978]X号文件、豫劳险[1993]X号文件和豫政[1992]X号文件的老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因此,执行老办法。原告樊某某退休时,其养老金待遇执行297.40元。经过历次调待,截至2009年10月底,目前原告樊某某退休金为:882.10元。

原告袁某某退休前岗位工资:66.00元;技能工资:237.00元;连动工资53.00元。

(一)按国发[1978]X号文件、豫劳险[1993]X号文件和豫政[1992]X号文件规定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原告袁某某退休费为(66+237)×75%=227.25元。为原告袁某某加发退休补助费:岗位、技能工资之和的15%,即(66+237)×15%=45.45元。为原告袁某某另发5元临时补贴。按照豫政[1992]X号文件规定为原告袁某某增发10%退休费:31.30元。合计:退休费+加发退休补助费+临时补贴+增发退休费=362.00元。

(二)按豫政[1995]X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原告袁某某账户储存额为656.13元。原告袁某某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212.00元。原告袁某某退休上年职工当地月平均工资为261.00元。合计:656.13/120+212×39×1.65%+261×25%×39/41=4.15+104.94+61.17=170.26元。按豫政[1995]X号文件计算退休待遇为202.63元。

按豫政办[1995]X号文件的新办法为原告袁某某计算的退休待遇低于按国发[1978]X号文件、豫劳险[1993]X号文件和豫政[1992]X号文件的老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因此,执行老办法。原告袁某某退休时,其养老金待遇执行362.00元。经过历次调待,截至2009年10月底,目前原告袁某某退休金为:980.80元。

原告曹某某退休前岗位工资:66.00元;技能工资:230.00元;连动工资53.00元。

(一)按国发[1978]X号文件、豫劳险[1993]X号文件和豫政[1992]X号文件规定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原告曹某某退休费为(66+230)×75%=217.50元。为原告曹某某加发退休补助费:岗位、技能工资之和的15%,即(66+230)×15%=43.50元。为原告曹某某另发5元临时补贴。按照豫政[1992]X号文件规定为原告曹某某增发10%退休费:30.10元。合计:退休费+加发退休补助费+临时补贴+增发退休费=349.10元。

(二)按豫政[1995]X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原告曹某某账户储存额为521.03元。原告曹某某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227.00元。原告曹某某退休上年职工当地月平均工资为261.00元。合计:521.03/120+227×36×1.65%+261×25%×36/38=4.34+134.84+61.82=201.00元。按豫政办[1995]X号文件计算退休待遇为201.00元。

按豫政办[1995]X号文件的新办法为原告曹某某计算的退休待遇低于按国发[1978]X号文件、豫劳险[1993]X号文件和豫政[1992]X号文件的老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因此,执行老办法。原告曹某某退休时,其养老金待遇执行349.10元。经过历次调待,截至2009年10月底,目前原告曹某某退休金为:967.80元。

原告祝某某退休前岗位工资:66.00元;技能工资:198元;连动工资198元。

(一)按国发[1978]X号文件、豫劳险[1993]X号文件和豫政[1992]X号文件规定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原告祝某某退休费为(66+198)×75%=198.00元。为原告祝某某加发退休补助费:岗位、技能工资之和的15%,即(66+198)×15%=39.60元。为原告祝某某另发5元临时补贴。按照豫政[1992]X号文件规定为原告祝某某增发10%退休费:27.76元。合计:退休费+加发退休补助费+临时补贴+增发退休费=323.40元。

(二)按豫政[1995]X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原告祝某某账户储存额为521.03元。原告祝某某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227.00元。原告祝某某退休上年职工当地月平均工资为295元。合计:521.03/120+227×36×1.65%+261×25%×36/38=4.34+134.84+61.81=200.99元。按豫政[1995]X号文件计算退休待遇为200.99元。

按豫政办[1995]X号文件的新办法为原告祝某某计算的退休待遇低于按国发[1978]X号文件、豫劳险[1993]X号文件和豫政[1992]X号文件的老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因此,执行老办法。原告祝某某退休时,其养老金待遇执行323.40元。经过历次调待,截至2009年10月底,目前原告祝某某退休金为:980.80元。

原告孙某某退休前岗位工资:55.00元;技能工资:217.00元;连动工资53.00元。

(一)按国发[1978]X号文件、豫劳险[1993]X号文件和豫政[1992]X号文件规定为原告孙某某计发退休待遇。原告孙某某退休费为(66+217)×75%=212.25元。为原告孙某某加发退休补助费:岗位、技能工资之和的15%,即(66+217)×15%=42.45元。为原告孙某某另发5元临时补贴。按照豫政[1992]X号文件规定为原告孙某某增发10%退休费:29.22元。合计:退休费+加发退休补助费+临时补贴+增发退休费=332.52元。

(二)按豫政[1995]X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为原告孙某某计发退休待遇。原告孙某某账户储存额为1632.63元。原告孙某某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258.67元。原告孙某某退休上年职工当地月平均工资为295.00元。合计:1632.13/120+258.67×30×1.60%+295×25%×30/33=13.61+124.16+67.05=204.82元。按豫政[1995]X号文件计算退休待遇为204.82元。

按豫政办[1995]X号文件的新办法为原告孙某某计算的退休待遇低于按国发[1978]X号文件、豫劳险[1993]X号文件和豫政[1992]X号文件的老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因此,执行老办法。原告孙某某退休时,其养老金待遇执行332.52元。经过历次调待,截至2009年10月底,目前原告孙某某退休金为:889.50元。

原告王某某退休前岗位工资:66.00元;技能工资:198.00元;连动工资53.00元。

(一)按国发[1978]X号文件、豫劳险[1993]X号文件和豫政[1992]X号文件规定为原告人计发退休待遇。原告王某某退休费为(66+198)×75%=198.00元。为原告王某某加发退休补助费:岗位、技能工资之和的15%,即(66+198)×15%=39.60元。为原告王某某另发5元临时补贴。按照豫政[1992]X号文件规定为原告王某某增发10%退休费:27.76元。合计:退休费+加发退休补助费+临时补贴+增发退休费=323.40元。

(二)按豫政[1995]X号文件第三条第二项为原告计发退休待遇。原告王某某账户储存额为521.03元。原告王某某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为227.00元。原告王某某退休上年职工当地月平均工资为261.00元。合计:521.03/120+227×36×1.65%+261×25%×36/38=4.34+134.84+61.81=200.99元。按豫政[1995]X号文件计算退休待遇为200.99元。

按豫政办[1995]X号文件的新办法为原告王某某计算的退休待遇低于按国发[1978]X号文件、豫劳险[1993]X号文件和豫政[1992]X号文件的老办法计算的退休待遇。因此,执行老办法。原告王某某退休时,其养老金待遇执行323.40元。经过历次调待,截至2009年10月底,目前原告王某某退休金为:980.80元。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告具有为退休职工计发养老金的职责。《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职工月工资低于当地(市地及所属县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运输公司为八原告申报的历年缴费工资均在商丘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幅度之内,被告已经尽到了监管职责。综上,被告为原告计发养老金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并按照历年自然增长文件及时足额为原告增发了养老金。原告认为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错误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其要求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为其补发、增发养老金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马某某、朱某某、樊某某、袁某某、曹某某、祝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确认被告为其计发养老金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马某某、朱某某、樊某某、袁某某、曹某某、祝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要求被告为其补发养老金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马某某、朱某某、樊某某、袁某某、曹某某、祝某某、孙某某、王某平要求被告自2009年10月起为其增发养老金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400元由原告马某某、朱某某、樊某某、袁某某、曹某某、祝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伟

审判员李某梅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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