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张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XX职工,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51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同创
执行员张某宏
执行员王某君
二0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