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为(略)。
被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为(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陈某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某撤回对被告陈某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凯升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