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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许某(曾用名许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罗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诉称:我与被告均系再婚,我们于1990年6月3日登记结婚。1992年12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许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6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共同生活中未生育子女,有一子罗XX系原告与前妻所生,现年27岁。被告于1992年12月离家出走后未归,后经原告多方寻找未果,至今下落不明。

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及秦州区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在卷证实,且相互印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自1992年12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许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立强

代理审判员杨海波

人民陪审员高喜元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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