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破字第9-X号
申请人岳阳市云梦剧院,住所地岳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剧院经理。
申请人岳阳市云梦剧院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截止2010年6月30日,岳阳市云梦剧院账面资产总额为(略)元,其中(略)元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且难以收回,而负债总额为(略)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岳阳市云梦剧院系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不善,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岳阳市云梦剧院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琛
审判员王强
代理审判员陈值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闻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