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蒙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诉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凯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底在广东打工时相识,不久便同居,后于2007年7月9日在广西都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1月16日(农历十月初七)生儿子,2007年被告在原告娘家生活了一段时间,由于语言、生活习惯不同,被告便于2008年春节后离开原告,与原告及子分居生活。故请求离婚和抚养小孩。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和由原告抚养小孩。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某与被告蒙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男孩由原告蒋某直接抚养。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凯升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