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上诉人陈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8)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8)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大志
代理审判员李敏
代理审判员袁永明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