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峥,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牛某甲,又名牛某平,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平,安阳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牛某乙,系牛某甲之父。
上诉人王某某、牛某甲因民间借贷、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孙峥,上诉人牛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牛某乙、张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王某某系广瑞动保集团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告牛某甲系该公司业务员。2008年3月5日,被告牛某甲向原告王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据,内容为:“今借到人民币x元,借款用途:用王某某的钱冲广瑞动保的药款,借款人牛某平。”针对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被告牛某甲提供原告王某某所签“牛某甲08年3月份后退货清单”一份,退货合款7209.72元,还提供2008年6月2日原告王某某签名收到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牛某平客户欠条(宋正洪、2008、3、X号)8000元。”以上两项合计x.72元,被告牛某甲称应从原告王某某所诉借款中扣除。被告牛某甲另提供录音资料一份,原告王某某称录音与本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