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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27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武某某驾驶豫x号重型厢式货车沿2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洛阳市黄某大桥中段,违规超车与交会李付长的驾驶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付长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孟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双方的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完毕。

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雷××、段××、李××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司法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代理审判员谢晓涛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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