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星辰制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X路X路北。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濮阳市星辰制丝有限公司不服内黄某人民法院(2009)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诉称:其与以王改印为代表的51名村民(包括被上诉人)签订一份植桑养蚕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以购销合同履行地在内黄某为由,确定本案管辖权,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诉求及理由分析,本案应为桑蚕养殖合同纠纷,实际履行地在内黄某,故内黄某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原审以买卖合同关系确定管辖不妥。上诉称签订合同时已约定管辖,但其所称合同并非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签订,故约定管辖对李某某不具有约束力,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生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陈超英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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