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男。
被告陈XX,男。
原告李X与被告陈XX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2009年5月份,经人介绍我给陈XX干活,干完活后被告没有将工钱给付完。后被告给我出具欠条一份,说好还款日期,定在11月15日前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500元。
被告陈广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XX于2009年10月23日给原告李X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因工程剩余2500元整,在11月15日之前付清。”由于被告未及时还款,故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X主张的被告陈XX欠其2500元,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欠款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三伟
审判员杜丽梅
审判员王长州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