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冀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岳广宪、栾某某,长葛市长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许某某,曾用名许X,男。
委托代理人李真,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冀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广宪,被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冀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一子名许X。儿子出生后,原、被告经常生气、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许X由原告冀某某抚养,被告许某某承担抚养费;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许某某承担。
被告许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原告冀某某提供如下证据: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
被告许某某未提供证据。
被告许某某对原告冀某某所提供的证据表示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冀某某所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上述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许X。
本院认为,原告冀某某诉请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冀某某要求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冀某某要求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冀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桂红亮
审判员陈继军
审判员马军平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