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务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某,44岁,系原告亲友,住(略)。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务农,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2010年8月26日,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就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结婚后,因性格上的差异,二人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某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查,原、被告于199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2月26日,双方自愿在澧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详,因两人性格上的差异,原、被告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诉争发生。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原告自愿全部承担小孩李某详的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可何某由何某某抚养至成年,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面消除,李某某有探望李某详的权利,何某某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何某某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诗卫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