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4月1日到永城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一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12日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6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超载、制动性能不良的豫x号“飞彩”牌机动三轮车,沿Z003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X路段时,将前方由南向北过公路的5岁幼童李某豪轧伤,造成其脑挫伤、脑缺氧合并失血量过多休克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某弃车逃逸。经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石某某、余某某、刘某、贺某、冯某某的证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法医鉴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鉴定书、协议书一份、收条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六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建国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