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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大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抢劫于1985年9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于1989年1月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1月被开封市南关区(现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7月10日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2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倩、田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封市东京建材港内与刘一X等人发生矛盾后,召集他人共同对受害人刘一X、刘二X、刘三X进行殴打致伤。经鉴定刘一X、刘二X被殴打损伤程度为轻伤,刘三X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辩解、被害人刘一X、刘二X、刘三X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抓获证明、被告人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其殴打三被害人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未打电话叫人,打架只有其一人参与。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4日17时许,张一X、董XX夫妇因收废品问题在东京建材港与刘四X夫妇发生矛盾。董XX给其女儿张二X打电话后,其女儿张二X、女婿张某某驾车赶到了东京建材港。后被告人张某某与刘四X之兄刘一X、刘一X之子刘二X、刘三X发生争执并打电话叫人。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持刀将被害人刘一X、刘二X、刘三X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一X、刘二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刘三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0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X村信用社门前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0年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刘一X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一X、董XX、张二X、李XX、杨一X证言证实:2009年7月4日下午5点左右张一X、董XX夫妇因收废品问题在东京建材港与刘四X、李XX夫妇发生矛盾。董XX给其女儿张二X打电话后,其女儿张二X、女婿张某某赶到了东京建材港。

2、被害人刘一X陈述证实:2009年7月4日晚其妹刘四X因为卖废品的事和人发生纠纷,其过去说了两句就和儿子刘二X、刘三X回店里了。过一会儿过来一男一女,男的开始打电话叫人,之后过来七、八个拿刀的人砍其父子三人,其三人跑,又有七、八个拿刀的人拦。其左手手腕、屁股上被砍伤了。后来知道其中一个叫“大屁”。

3、被害人刘二X陈述证实:2009年7月4日下午6点多,其爸、其姑刘四X和一男一女在其姑店门口吵架,其和刘三X走到跟前,那个男的开始打电话叫人。之后吵架那个男的和四、五个人拿着刀追其父子三人,其三人跑,前面又来七、八个人堵,其跑出大门后,坐出租车去了医院。其左手、右大腿被砍伤了。

4、被害人刘三X陈述证实:2009年7月4日在店里(丰杰木业)听到外面有人吵架,过了一会儿,有一、二十个人开始打其父子三人,其中至少有三、四个人拿刀,其被砍伤了。

5、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7月4日接岳母电话听说岳父在东京建材港和人发生矛盾,其驾车赶到后和对方姓刘的父子三人打了起来,其用长约三十公分的水果刀将该三人砍伤了。

6、证人刘四X证言证实:2009年7月4日下午6点多,其在东京建材港的店里和收废品的人发生矛盾,收费品的人打电话叫来了他的女儿、女婿,其哥刘一X和其两个侄子也在场劝,其还听到收废品的女婿打电话叫人。之后其被带到派出所听说东京建材港里有人打架,赶到医院见其哥刘一X和侄子刘二X、刘三X被砍伤了。

7、证人张三X证言证实:2009年7月4日下午6点多,刘四X与收废品的人在东京建材港发生矛盾后,刘一X、刘二X、刘三X被收废品的女婿等十个左右的人打,拿刀的有八个人左右。其跑到跟儿,看到刘一X浑身是血,他的两个儿子刘二X、刘三X不知跑哪了。之前双方都打电话叫人准备打架。

8、证人左XX证言证实:2009年7月4日下午7点左右,“大屁”等六、七个人在东京建材港拿刀砍了刘一X。

9、证人杨二X证言证实:2009年7月4日晚7点多,丰杰木业的胖孩被五、六个拿刀的人打伤了。

10、证人郭XX证言证实:2009年7月4日下午六点多,腾发建材女老板和人发生矛盾,现场停下一辆小轿车下来一男一女,该男子和腾发女老板的两个侄子吵了起来,该男子说“想打架你等着”,边说边打电话,过了十几分钟过来一辆兰色出租车,车上下来三、四个人,其中一人提着袋子,袋子里装着七、八把刀。等其从厕所回来,人已经受伤躺在那里了。

11、崔XX证言证言证实:2009年7月4日晚,腾发商铺后跑出四、五个人,开始打丰杰商铺的刘三X,其中至少两人拿刀。

12、证人张X证言证实:2009年7月4日晚上6点多,腾发建材和丰杰建材商铺之间聚集很多人,伤者满身是血。

13、证人范XX证言证实:2009年7月4日下午7点多钟,看到有七、八个男青年从东京建材港里走出来,有两个手里拿着刀,有120和警车进入市场。后来知道里边有人打架。

14、证人朱XX证言证实:2009年7月4日下午6点左右,在东京建材港腾发木业拐弯的路口,有一个人领着十几个人一块儿往北跑,好像在追啥人。其中有几个人手里拿的有刀。

15、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汴)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09]440、44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一X左桡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刘二X左手及右大腿外伤,累计创口长16.1cm,左手食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刘三X右肘及左、右膝关节下皮肤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6、抓获证明两份证实:2010年4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X村信用社门前被公安人员抓获。

17、开封市公安局禹王台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当日所开豫x捷达轿车已发还车主。

18、协议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2月27日赔偿被害人刘一X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19、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前科受处理情况及其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7月10日被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2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的辩解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1年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建军

审判员李晶

人民陪审员李洪堂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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