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郭某林之妻。
申请执行人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害人郭某林之子。
申请执行人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郭某林之父。
申请执行人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告人郭某林之母。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怀化市畜牧水产局干部,住(略)。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0)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0年6月2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在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黄某乙、郭某丙、郭某丁、向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指定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某平
审判员陈实
审判员马国庆
二0一0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李生龙